“洞穿”金融控股公司
摘要
正文
一、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是构建金融新秩序的必然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组织形态并非新生事物,其产生往往是市场与监管博弈的结果。为了规避监管,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运营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同时利用控股公司总体控制,出现了形式上分业、实质上混业的局面。
总结起来,我国现在已经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管理型金融控股公司,它们持有被投金融机构的股份,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但自身并不直接参与具体业务。第二类是金融延展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类金融控股公司是从原来从事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发展而来,随着业务发展和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逐步扩张业务范围,最终形成金融控股公司,例如我国部分商业银行通过新设、控股或参股不同金融业态的子公司而涉足包括证券、保险和基金等多个不同领域便属于此类。第三类是实业延展型金融控股公司,这些企业自身有一定的产业经验和深耕领域,同时从股权层面介入了金融机构,这在电力、石油等现金流比较充裕的大型企业集团比较常见,旗下的控股金融子公司可能涵盖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实现了集团的金融全牌照经营。其它在改革开放后积累了雄厚资本的民营企业,也有一些不断向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进军,它们在母公司层面拥有自己的实体事业,而在子公司层面又实现了金融集团化战略。第四类是新兴技术驱动的金融控股公司,以蚂蚁和腾讯为主要代表,这一类公司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利用庞大的客户基础和科技手段,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或创新金融产品形态,不断拓展自身的金融业务边界,成为金融科技的代表。
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既是中国金融结构多元化发展后,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追求利润增长和监管套利的结果,也体现了新兴技术驱动下,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带来的金融发展新趋势新变化。它们使得我国金融经营模式日益呈现集团化的趋势。从表面上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集团化经营,提高了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在全球体系中的排名,但也可能带来金融的过度进入。同时,我国原有的监管体制诞生于分业经营占主导的历史时期,即便中国已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且已按功能监管原则重组了监管框架,但仍然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系统性监管的制度,极易创造监管套利的空间,并酝酿新的金融风险,危害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风险是我国三大攻坚战之首,而金融风险则是重中之重,因此,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构建金融新秩序,便顺理成章了。此外,尽管我国尚未从法律上明确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从制度安排上已确立了中国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从而奠定了中国金融新秩序的基础制度框架。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可能涵盖银行、证券、保险、资管和金融租赁等多个业态,而且股权结构复杂,不同机构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剧风险的传播。
……
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