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确立LPR基准利率作用
摘要
正文
一、LPR机制已逐步得到完善
利率市场化改革客观需要建立基准利率体系,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建立新的货币调控机制的必然要求。中国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央银行已经尝试建立各种不同的基准利率,其中之一便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13年,中央银行已建立了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以便为确立新的以利率为核心的价格型调控机制做准备。贷款基础利率是银行向最优质级别客户发放贷款时所执行的利率,根据报价行的报价,分别剔除最高与最低各一家银行报价后得到有效报价,以贷款余额占比为权重加权计算而得到的平均利率。贷款基础利率可作为其他贷款利率定价的参照基准,商业银行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与期限风险差异等因素,在LPR的基础上加(减)点生成贷款利率,使得LPR在商业银行众多的贷款中发挥着基准利率的作用,实际贷款中加(减)点的变化,反映了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风险定价。
建立LPR后的一段时间里,商业银行报出的LPR完全盯住了中央银行原有的贷款基准利率,缺乏灵活性,并没能真正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和流动性的变化,大中型银行设定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隐性下限,部分小型银行直接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阻碍了货币政策传导,难以反映政府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意图。
缺乏弹性的贷款基准利率与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意图相左,未能实现充分刺激微观主体经济活力的政策效果。为优化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提升利率传导效率,中央银行于2019年启动LPR机制改革。优化报价方式,通过建立LPR与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挂钩机制,提升其市场化程度和灵活性。增加报价品种,新增设5年期以上的报价品种,为中长期贷款利率定价设定参考基准。扩充报价行数量,由原有的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扩展至18家银行,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LPR的代表性。调整报价频率,由日度调整为月度。延长报价期限,为报价提供了一定的时间缓冲,可有效提升报价行的重视程度,改善与优化报价质量。
二、LPR初步确立了基准利率的地位
2019年改革和完善LPR后,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参照标准由中央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向LPR的转变,打破了贷款利率隐性下限,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机制的重大转变。LPR改革后,中央银行已初步建立了“MLF利率→LPR→贷款利率”的利率传导新渠道,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加灵活,政策效果进一步提升。经历两年左右的运行,LPR事实上对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产生愈加积极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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