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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大变革

作者 彭兴韵 时间 2023-05-24

摘要

  • 20233月初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我国公布了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本市场监管职责、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一些列金融改革。这是自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最大的一次变革
  • 此次金融监管变革的根本目的是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终目标则是为了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 纵观过去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不难发现,中国的金融监管变革都是顺应金融发展趋势的主动求变,既尊重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又紧密地结合中国金融结构的具体实践,这恰是金融监管方面的“守正创新”。

正文

一、金融监管的中国方案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监管架构也因国家制度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在探索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立足于具体实践和愿景而创造性地建立了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改革开放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金融结构单一,当时是以“监督稽核”取代“金融监管”的,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了“稽核局”,这是与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以及基本上局限于“存贷款”的银行体系业务相适应的。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建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已成为中国金融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要求其有独立的监管机构,于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之成立,这也意味着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正式步入中国金融的治理体系之中。《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确立了中国分业经营的制度,但并没有及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直到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中国才正式成立了所谓“一行三会”的分离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

然而,中国确立分业监管体制之际,正是全球信息技术革命迅速扩张渗透、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浪潮席卷之时。影子银行体系又被认为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有着极大干系。于是,许多国家基于宏观谨慎而重塑了金融监管体系,例如,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与其他国家大刀阔斧地改革金融监管不同,中国是在保持原有机构型分业监管框架的同时,建立“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以缓解金融的顺周期性和提高金融的稳定性。分离型的机构导向监管体系下,监管主体和目标都十分明确,但协调成本高,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在某些方面会降低监管标准,助长了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这在客观上加速了中国金融的混业经营进程,跨业经营成为许多金融机构扩张资产规模的重要战略,持有不同牌照实现金融的集团化经营已十分普遍。

同时,监管套利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银行、保险和券商的资产管理(或理财业务)就因监管者竞争而大举扩张,为了取得规模竞争优势,在直接或间接地向投资者宣传“高”预期收益的同时却淡化了风险;金融空转和脱实向虚也日益突出,债务不断扩张。对此,中央政府有着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判断。完善和强化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之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指出的:“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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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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