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难题与改进之策
摘要
正文
一、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
(一)地方金融监管的四个阶段
地方金融监管的职权随着地方经济发展、金融体系深化和地方金融业务拓展而不断扩大。首先是单点处置权力。1996年中央授权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风险进行处置,我国开始了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及监管的实践。
其次是多点监管权力。伴随着金融创新深化以及地方金融与经济融合程度不断提升,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及监管权力逐渐扩大,2004年省级地方政府获得监管农村信用社的权力;2006年地方政府被明确具有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2009年地方政府成为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体。
再次是由点到面的处置权力。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并首次明确“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归地方政府所有,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对此进行强调。
最后是地方在中央统筹下的监管权力强化。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下放适合属地管理的监管事权,并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进展
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地方政府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在中央统一规划下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功能,其后中央政府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事权(即7+4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的监管,由中央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实施;对于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四类机构的监管则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这是中央政府首次给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事权,同时初步确定了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责任和权力范畴。值得注意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不属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而属于银保监会。
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省、市和自治区均先后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东、福建、四川等地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已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省级金融监督管理局为省级政府的直属机构,只有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上海市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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