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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监管是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支撑

作者 郑联盛 时间 2020-04-20

摘要

  • 目前,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然存在控制权混乱、股东权责不明、管理团队专业性不强、激励约束机制不匹配、风险管控不充分等问题,以及个别监管者、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等体制弊端。应结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强化以上治理“顽疾”的应对。
  • 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治理监管评估体制机制,还需要强化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厘清被监管机构与监管者的关系;二是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行政性干预;三是建立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机制;四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回归金融服务本源。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指出,要通过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领域的监管评估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治理水平,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银行保险部门应以《办法》出台和实施为契机,以金融监管部门外部监管评估为约束,以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完善为目标,内外统筹、相互促进,逐步完善银行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一、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重要意义

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体系是党中央的重大政策要求。早在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健全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建立和完善既对接国际标准又符合中国实际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正所谓“金融活、经济活”。中国是一个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保险行业的重要性也在逐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及其监管评估是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体系的制度保障,是推进金融部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

优化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价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当局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管和市场约束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领域的监管不断强化、深化和优化,有效保障了银行保险机构稳健运行和市场稳定性,但是,近年银行保险机构风险事件加速暴露,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呈现多发态势,其中公司治理不完善是风险的重要根源。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评价是金融监管当局促进金融机构理顺复杂关系、优化风险管理、改善内部控制和提升机构弹性的重要抓手,是防范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和降低金融体系关联性的重要措施。

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规范、有效、透明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践行风险管控、获得公众信任和实现稳健经营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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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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