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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是真正的金融支持实体

作者 曾刚 孟光辉 时间 2019-09-23

摘要

  • 2019年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详实而系统地阐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措施。
  • 《通知》不仅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上有所诸多创新,还优化了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激励、完善了知识产权商业化利用的制度体系、强调了不同机构及部门的协同。
  • 但是,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利用是十分复杂的综合过程,很难一蹴而就。从长远看,《通知》提到的大量理念,需要建立细致而精确的配套制度方可实现,其中不乏对既有制度的重大突破,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任重而道远。

正文

2019年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价值,详实而系统地阐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诸多完善措施。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建设;二是质权设定方式的改进;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控问题;四是配套制度保障体系建设。与既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相比,《通知》内容有诸多创新之处。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有所创新

首先是质权设定范围上的突破。在《物权法》《担保法》体系下,虽然规定了权利质押的范围,但并不具体。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实现质押并不困难,但是像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非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由于其特殊性,现实中并未有直接相关的质权设定操作程序。例如地理标志权利,虽然其体现出来的原产地特征与商品的价值息息相关,但现实中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知识产权却因授予依据不同,分为三类:一是基于最传统意义的原产地含义、由质监部门(已经被合并)授予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二是基于证明作用的地理标志商标;三是由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三类“地理标志”只有地理标志商标是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另两类是产品的附带标签,只是能与商标起到近似作用的知识产权,但是它们都有明显的市场价值。因此,探索建立以地理标志为质物载体的质押制度,无疑扩大了以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这是个很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操作。同样与传统著作权差别较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可作为质物进行担保,也是现实制度下的创新。

其次是无形资产打包组合融资的提法。毫无疑问,如果能够实现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作为统一的质权客体进行融资担保,与三类权利分别质押登记的模式相比,不仅能够提高操作效率,还能够发挥整体效用扩大的价值。如果连同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身份权一起捆绑质押,将更能发挥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理念,虽然在法理和需求上均没有问题,但是在技术操作环节上,还是会面临不少的障碍。不考虑其他因素,单是如何整合各类以无形资产为表象的知识产权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问题,都还需要重大的体制性变革。

最后是知识产权与企业载体的结合。《通知》提出利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供应产业链、各类风投机构等加强合作,发现、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这本身是风控的理念,是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在知识产权类型企业身上的嫁接,知识产权本身体现出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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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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