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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资产分类标准 意在强化银行业风险管理

作者 曾刚 任梦杰 时间 2019-05-09

摘要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 《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对银行业产生如下影响:一是不良资产的认定总体趋严,风险暴露更加充分;二是风险管理更加精细化,风险分类注重实质;三是规范更加国际化,与国际监管规则及会计制度更加一致;四是部分银行不良率或有所上升,但不用过度担忧。从长期看,风险分类标准的规范有助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有积极影响。

正文

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是对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修订和扩充。

《暂行办法》扩展了风险分类的范围,将原来的“贷款拓展“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提出了风险分类的核心依据是“信用减值,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量化标准,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强调风险分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债务人主体的资信情况。《暂行办法》对重组资产的定义、风险分类划分及观察期等安排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实务中通过重组资产掩盖不良的监管漏洞。为确保《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新业务进行“新老划断",新发生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存量资产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照《暂行办法》进行重新分类。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是适应中国银行业的创新实践。过去一段时间中随着银行业创新加速,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种类日益丰富,非信贷类产品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但现行的风险分类主要针对信贷类产品,对非信贷类产品的覆盖不全面,不能充分反映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尽管2007年的《指引》提到了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进行五级分类,银监会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也要求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但从实际结果来看,对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执行并不到位,多数商业银行将非信贷资产“一刀切”,划分为“正常类”,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不充分,不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是落实国际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次贷危机之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包括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4月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一一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对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逾期天数和风险分类之间的关系。此外,2018年开始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9对金融资产减值釆用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恶化程度将金融资产分为三个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值计提方法。此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对国际监管规则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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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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