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与路径

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与路径

作者 曾刚 苏小军 时间 2021-05-11

摘要

  •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将为金融机构提供全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信托公司可以与碳金融的各类模式融合,开展融资类碳信托、碳资产投资信托及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但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时,仍面临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有所欠缺,开展业务需争取后台评审团队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同,以及碳金融业务是否能够获得资金端的支持等困难。
  • 虽然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仍面临较多困难,但开展碳金融业务将助力我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该业务仍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信托公司可遵循由易到难的思路,循序渐进开展碳金融业务:以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为短期内的业务突破点,以碳资产投资信托作为长期业务探索方向,并将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作为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向。

正文

坚持和加快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中长期的重要战略目标。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及“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内容,充分展现了中国的大国责任和大国担当,也确立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路线图。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权市场(或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从更广义的范围来看,碳排放权市场既包括排放权的交易,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品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 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设计了三种交易机制,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联合实施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任务要求,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拉开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帷幕。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启动,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开始试点;随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四个交易所在2013年年底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扩大。2014年,湖北、重庆两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正式开始碳交易,七个试点区域碳交易所全部启动。2017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试点范围。截至2020年1月,前7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亿吨,实现交易总额71.55亿元

……

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

曾刚的相关研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微信公众号

广州金羊金融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