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与路径
摘要
正文
坚持和加快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中长期的重要战略目标。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及“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内容,充分展现了中国的大国责任和大国担当,也确立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路线图。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权市场(或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从更广义的范围来看,碳排放权市场既包括排放权的交易,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品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 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设计了三种交易机制,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联合实施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任务要求,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拉开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帷幕。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启动,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开始试点;随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四个交易所在2013年年底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扩大。2014年,湖北、重庆两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正式开始碳交易,七个试点区域碳交易所全部启动。2017年,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试点范围。截至2020年1月,前7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亿吨,实现交易总额71.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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